发文日期: 2012-07-24
生效日期: 2012-07-2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全省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大发展,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凡在我省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服务业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企业,经省地税机关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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