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7-26
生效日期: 2012-07-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7月23日以来,我市部分区县遭受了特大洪灾,为支持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减轻特大洪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支持抗洪救灾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因遭受洪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洪灾造成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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