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7-27
生效日期: 2012-07-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费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做好规费代征工作,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局<关于请示民兵训练统筹费能否继续征收的函>的复函》(晋财综函「201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地税系统从2012年8月1日起全面停止代征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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