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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2010〕45号
发文日期: 2010-02-20
生效日期: 2010-02-20
发文机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2月20日
发文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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