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07
生效日期: 2011-01-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宗教和侨务外事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级非营利组织申报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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