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2-09
生效日期: 2011-12-09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本文第三点中的“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的车船税”修改为“船舶和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本年度应缴的车船税”,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见附件) 二、关于车船税减免规定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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