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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 浙政发〔2011〕9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

    浙政发〔20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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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见附件)   二、关于车船税减免规定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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