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14
生效日期: 2011-01-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现将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对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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