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14
生效日期: 2011-01-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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