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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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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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