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12-31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按照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原则确定我省乘用车税额;按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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