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18
生效日期: 2010-10-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由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度检查结束后,将相关名单抄送市财政和税务部门。市税务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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