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2-28
生效日期: 2011-02-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内容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享受财税〔2010〕107号文件第四条第2款向灾区捐赠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时,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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