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1〕22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1〕226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内容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享受财税〔2010〕107号文件第四条第2款向灾区捐赠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时,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
    责任编辑:ld031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