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09
生效日期: 2011-05-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
1.本篇法规被《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年9月29日发布;2013年9月29日实施)部分废止,第一条“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中的“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废止。第三条“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有关问题”废止。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中“文书之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内“申请事项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废止。附件2“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填报的表单表样”中的“表单表样之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请表”废止。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目前,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有关问题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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