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2-10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15号)的文件要求,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格认定 (一)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