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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2〕2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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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15号)的文件要求,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格认定   (一)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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