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07
生效日期: 2010-10-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年4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有关契税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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