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17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应税合同交易量也不断递增,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我区印花税商品零售部分核定征收比例作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二、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金额的80%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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