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19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19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信企业符合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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