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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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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19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信企业符合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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