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21
生效日期: 2011-01-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有关国、地税税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收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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