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07
生效日期: 2011-01-0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标准按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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