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12
生效日期: 2011-01-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东城、朝阳、海淀、丰台、开发区、门头沟、通州、昌平、顺义、大兴、房山、怀柔、密云、延庆、平谷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财税〔2010〕1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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