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20
生效日期: 2011-01-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予以转发,并对第一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比例做出我省的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