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07
生效日期: 2011-06-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鉴于安徽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已正式成立,并建立了一级财政体制,为做好集中区入区企业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就税务登记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对集中区入区企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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