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07
生效日期: 2011-06-0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制定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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