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08
生效日期: 2011-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供应各国驻鄂总领事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的销售公司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湖北分公司”)。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侨办”)对各国驻鄂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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