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09
生效日期: 2011-06-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伤事故预防工作,建立参保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激励和制约机制,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2007年施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2011—2012年度的工伤保险费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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