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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1〕96号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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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收对象。按省政府规定,此次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覆盖到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政策执行时间。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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