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8-08
生效日期: 2011-08-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收对象。按省政府规定,此次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覆盖到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政策执行时间。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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