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8-06
生效日期: 2011-08-06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被转发文件:本篇法规被《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2014年6月13日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修订
本法中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现将《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月报表》 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深圳市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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