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28
生效日期: 2011-03-2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1.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间置换房产和房产外币计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5日发布;2016年6月1日实施)废止
2.本篇法规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2016年10月9日发布;2016年10月9日实施)废止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之间置换房产,应视为置换人分别出售房产后再购入房产的行为。置换过程中,房产售价较购置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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