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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11〕12号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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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之间置换房产,应视为置换人分别出售房产后再购入房产的行为。置换过程中,房产售价较购置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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