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28
生效日期: 2011-01-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