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7-29
生效日期: 2011-07-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网—办税大厅—文书下载—税务登记类文书目录下载填写《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会计核算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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