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30
生效日期: 2011-03-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条款失效: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本文件第二条、第五条自2012.1.1日起废止。
条款失效: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本文件第二条、第五条自2012.1.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受托代征单位代开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增值税(消费税)委托代征协议时,应同时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对于已经签订2011年度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应补签2011年度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二、受托方应为代征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无证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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