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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等3户企业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11〕3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等3户企业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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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结合税收管理实际,现对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3户企业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上述3户企业所属支行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零。   二、鉴于3户企业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在操作流程、核算方式等方面均与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类似,对其比照个人实物黄金
    责任编辑:ld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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