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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际〔2011〕35号
发文日期: 2011-07-20
生效日期: 2011-07-20
发文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1〕3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7月20日
发文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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