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23
生效日期: 2011-06-2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区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保障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完善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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