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30
生效日期: 2011-03-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样式详见附件)。 二、受理电话、口头检举形成的录音或录像资料应视同检举材料严格保管、整理、归档。 三、列入督办的涉税检举案件,应由设区市局稽查局直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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