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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1〕104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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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分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
    责任编辑:ld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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