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7-14
生效日期: 2011-07-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1〕3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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