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31
生效日期: 2011-04-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加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外,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对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8%的应税所得率(实际税负2%)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2%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后,由企业回注册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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