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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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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现就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按照《通知》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按照总机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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