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吉地税发〔2011〕7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吉地税发〔2011〕7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11〕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ld027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