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30
生效日期: 2011-06-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4年1月7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加强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收管理。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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