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1-14
生效日期: 2010-01-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规定应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就其清算事项填报《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并附报清算开始日前的财务会计报表。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1月14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