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30
生效日期: 2011-06-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所谓“建设—移交”模式是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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