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30
生效日期: 2011-06-30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本篇法规被《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6月13日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第二条第1项、第2项被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4〕136号)第五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5〕68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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