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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1〕6号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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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地方教育附加的委托代征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征收方式和受理时间   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责任编辑:ld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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