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7-05
生效日期: 2011-07-0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地方教育附加的委托代征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征收方式和受理时间 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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