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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 中心 第十九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国税函〔2011〕3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 中心 第十九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国税函〔2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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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汕头、潮州、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九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0〕3457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ld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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