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16
生效日期: 2011-05-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币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54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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