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7-04
生效日期: 2011-07-0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第二十一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1〕1383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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