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4-06
生效日期: 2011-04-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屯昌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屯昌地税发〔20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对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凭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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