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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1〕14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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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昌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屯昌地税发〔20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对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凭原购
    责任编辑:ld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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