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5-16
生效日期: 2011-05-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进行通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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