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7-01
生效日期: 2011-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根据关于发布 《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公告 2023年第5号)本文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准入管理 (一)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内跨市州的,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的,报市州国税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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